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證據。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
據了解,2023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
記者:熊豐、任沁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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